(此篇文章適合專業人士、海外投資者或有意在台置產的國際朋友閱讀。)
導言
近年來,台灣不動產市場猶如一顆璀璨的明珠,吸引了世界各地的目光。無論是為了自住、投資,或是企業設立據點,越來越多來自海外的朋友對在台灣擁有自己的土地和房屋展現出濃厚興趣。這份對台灣土地的嚮往,不僅是基於其穩定的經濟環境和優質的生活品質,更是對這塊寶島深厚人情味的認同。
然而,不同於本國人購屋的直觀與簡便,外國人與中國大陸公民在台灣購置不動產,必須遵循一系列獨特且嚴謹的法規與限制。這些規定不僅關乎國家安全、國土規劃,更體現了台灣在國際關係中的細膩考量。忽略這些「眉角」,輕則讓交易過程波折重重,重則可能導致申請被駁回,甚至影響產權的合法性。
身為專業的地政網站,我們深知您對這份資訊的渴求。本文將抽絲剝繭,為您詳細解析外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在台購置不動產的適用原則、種類與用途限制、申請流程以及稅務考量,並提供實用建議,助您在台灣的置產之路穩健前行,安心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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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國人在台購置不動產:四大關鍵原則
對於非中華民國國籍的「外國人」而言,台灣在不動產購置上,主要依循《土地法》的相關規定。以下為您剖析其核心原則:
A. 平等互惠原則:國際禮儀與法律的基石
這條原則是外國人在台灣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的「黃金法則」,明定於《土地法》第18條:「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白話來說,這意味著台灣會「以禮相待」:如果台灣人民(中華民國國民)在您的國家可以合法買賣、繼承或設定土地權利,那麼您的國民也能在台灣享有同等的待遇。反之,若台灣人民在您的國家受到禁止或限制,您的國民在台灣也將面臨相同的禁止或限制。值得注意的是,這項原則與兩國之間是否有邦交沒有絕對關聯,而是實質判斷雙方國家法律是否有互惠基礎。
如何知道您的國家是否符合?內政部會定期發布「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此列表將國家分為:
• 平等互惠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日本、英國、德國、韓國等,這些國家的公民在台灣購屋通常較為順暢。
• 附條件平等互惠國家:如新加坡、香港、菲律賓、泰國等,可能針對特定權利或土地類型設有特別規定。例如,新加坡公民若因繼承取得受限土地,需在三年內出售給本國人;其他土地則需十年內移轉,否則將由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 非平等互惠國家:如印尼、越南、緬甸、澳門等,這些國家的公民目前無法在台灣合法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特別提醒您,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不代表您已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若您仍為外國籍身份,您的購屋權利仍需遵循上述的平等互惠原則。

B. 土地種類的限制:國土安全與資源保護的考量
即使您的國籍符合平等互惠原則,台灣對外國人可取得的土地種類仍有明確限制。《土地法》第17條列出了七種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的土地:
1. 林地 (Forest Land)
2. 漁地 (Fishery Land)
3. 狩獵地 (Hunting Ground)
4. 鹽地 (Salt Field)
5. 礦地 (Mining Land)
6. 水源地 (Water Source Land)
7. 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Land in Fortified Areas, Military Zones, and Border Regions) 這些限制主要旨在保障國家安全、國防、自然資源及關鍵生產效能。
然而,這項規定設有一項重要例外:繼承取得。若外國人因繼承(而非買賣)而取得上述七種土地,雖然可以完成繼承登記,但必須在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將該土地出售給本國人。若逾期未出售,該土地將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C. 土地用途的限制:明確規範,引導投資
除了土地種類,外國人取得土地的「用途」也受到規範。《土地法》第19條規定,外國人購地必須符合自用、投資或公益目的,並列出八款具體用途:
1. 住宅 (Residential)
2. 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Business Premises, Offices, Stores, and Factories)
3. 教堂 (Churches)
4. 醫院 (Hospitals)
5. 外僑子弟學校 (Foreign Children’s Schools)
6. 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Embassies/Consulates and Public Welfare Association Offices)
7. 墳場 (Cemeteries)
8. 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Investment contributing to major domestic construction, overall economy, or agricultural/animal husbandry operations, approved by the central competent authority)。
對於第八款的特殊投資項目,例如觀光旅館、住宅及大樓開發、工業廠房開發等,其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和審核方式將由行政院另訂辦法規範。這類投資在取得土地後,應依核定的期限及用途使用;若未依規定,地方政府將通知其在三年內出售,逾期未售則會被逕為標售。
D. 購屋流程與稅務優惠:按部就班,享自用優惠
外國人購屋的申請流程,除第八款特殊投資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其餘一般案件的流程與本國人購屋大致相同。申請人需備妥相關文件(如土地登記申請書、買賣契約書、護照或居留證影本等),向土地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機關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後,會送請內政部備查,最終由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外國人因繼承或設定土地權利案件,則無須報請縣市政府審核及內政部備查。
在稅務方面,外國人若已合法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並將其居住地址登記為實際自住房屋的地址,即視同完成「戶籍登記」。如此一來,便可比照本國人申請地價稅的千分之二自用優惠稅率(相較於一般稅率)和房屋稅1.2%的自住稅率。這項優惠能有效降低持有成本,對於長期居住的外國人來說是一大利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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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國大陸公民在台購置不動產:獨特與嚴謹的規範

由於兩岸特殊的歷史與政治背景,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包含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以及其在第三地區投資的公司,即「陸資公司」)在台灣購置不動產,不適用上述外國人的《土地法》規定。他們必須遵循更為嚴格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A. 特殊法規框架:雙重審核,國安優先
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必須經過「申請許可」。申請程序從大陸地區的公證,到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基會)的驗證,再到土地所在地地方政府的初審,最終需報請內政部許可。整個流程相較於一般外國人更為複雜嚴謹。
B. 權利主體與投資限制:誰能買?誰不能買?
並非所有大陸地區人民都能在台灣購置不動產。現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職務或為其成員者,不得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這項規定旨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此外,透過第三地區投資公司來台購置不動產的情況也受到嚴格檢視。如果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或對該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該公司將被認定為「陸資公司」,其在台灣的投資將適用大陸地區人民的相關限制,而非一般外國人投資條例。這項規定有效避免陸資透過境外繞道規避審查。
C. 土地種類與用途限制:確保國防與民生
大陸地區人民同樣不得取得《土地法》第17條所列的各款土地。除此之外,涉及國家安全法所劃定公告的土地、要塞堡壘地帶法所劃定公告的土地,以及各港口地帶等,也一律不予許可。
在用途上,若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取得不動產的行為,會影響國家重大建設、涉及土地壟斷投機或炒作、影響國土整體發展,或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者,將不予許可。陸資法人來台投資不動產,僅限於業務人員居住的住宅、從事工商業務經營的廠房、營業處所或辦公場所,或其他因業務需要的處所,且不得用於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若從事有助於台灣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如觀光旅館、住宅及大樓開發等),則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其投資計畫。
D. 「543條款」與總量管制:多重限制,杜絕炒作
為有效管理陸資在台購屋行為,政府訂有著名的「543條款」:
• 「5」成貸款限制:大陸地區人民在台購屋的銀行貸款額度,不得超過鑑估價值五成。
• 「4」個月居留限制: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後,每年在台灣的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四個月。
• 「3」年內不得移轉限制:大陸地區人民取得的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除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判決等特殊情況外,於登記完畢後三年內不得移轉或辦理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移轉之預告登記。若未依核定用途使用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將被要求於特定期限內出售,逾期未售則將逕為標售。
此外,內政部還設有陸資取得不動產的「總量管制」,包括長期總量(土地1300公頃,建物2萬戶)及年度數額限制(每年土地13公頃,建物400戶,年度餘額不留用),並可機動檢討調整。不過,預售屋市場因不屬於已登記的不動產,當時並未直接受到「543條款」的限制。一些陸資曾利用此「捷徑」來台炒房。
E. 繼承與贈與的特殊考量:陸配有別,贈與受限
在繼承方面,一般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遺產,每人所得財產總額不得逾新台幣200萬元,且不動產須折算價額。但經許可長期居留的「大陸籍配偶」則有例外:他們不受200萬元總額限制,可繼承不動產,且無須折算價額。不過,若該不動產是台灣繼承人賴以居住者,大陸籍配偶不得繼承。若繼承取得《土地法》第17條所列土地,仍需在三年內出售給本國人。大陸地區人民的繼承案件,無須報請內政部許可。
然而,台灣目前不允許將不動產「贈與」給大陸地區人民,即使是已取得台灣居留證的大陸籍配偶也無法透過贈與方式取得台灣不動產。此規定旨在避免資金不當流動及土地政策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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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在台置產,專業諮詢不可少

綜合上述,無論您是來自哪個國家,在台灣購置不動產都需細心了解相關法規。對於一般外國人,「平等互惠原則」、「土地種類與用途限制」是關鍵考量。而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則需面對一套更為複雜與嚴格的「特殊管理辦法」,從資格、用途、貸款、居留時間到移轉,處處充滿細節。
台灣以開放的姿態歡迎國際朋友前來投資與定居,但「合規」永遠是第一步。諸多細節涉及公文驗證、外館認證與稅務申報,稍有疏忽就可能導致申請退件。因此,強烈建議您在進行任何購屋交易前,務必諮詢專業的地政士與律師,讓專業團隊協助您審查條件與流程,確保交易合法有效,後續無虞,讓您在台灣的置產美夢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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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與限制比較一覽表】
| 特性 / 族群 | 外國人 (非中華民國國籍) | 中國大陸公民 (大陸地區人民) |
| 適用法規 | 土地法 (Land Law) |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Act Governing Relations Between the People of the Taiwan Area and the Mainland Area) 及相關許可辦法 |
| 核心原則 | 平等互惠原則 (Land Law Art. 18) | 申請許可制,嚴格審核 (國安考量優先) |
| 國籍身份 | 需查詢內政部「互惠國家一覽表」 | 不適用互惠原則,受特殊法規約束 |
| 居留證影響 | 居留證 ≠ 國籍,仍需符合互惠原則 | 居留證 ≠ 國籍,仍受大陸地區人民限制,但長期居留陸配繼承有例外 |
| 購地種類限制 | 土地法第17條所列7種土地不得取得 | 同土地法第17條所列土地,及國家安全、軍事、港口地帶等土地不得取得 |
| 用途限制 | 自用、投資或公益目的 (土地法第19條列8款) | 供住宅用 (每人限1戶),或業務需要 (廠房、營業處所等)。嚴禁炒作、影響國安 |
| 申請程序 | 一般案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縣市政府核准,內政部備查 | 需先大陸公證、海基會驗證、地方政府初審,報內政部許可 |
| 貸款限制 | 無特別規定 (視個人信用及銀行政策) | 不得超過鑑估價值「五」成 (50% Loan-to-Value) |
| 居留天數限制 | 無特別規定 | 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四」個月 (Max 4 months stay) |
| 移轉限制 | 原則上可自由出售 | 登記完畢後「三」年內不得移轉 (3-year transfer restriction),繼承等例外 |
| 贈與 | 可 (依贈與稅法規定) | 不得受贈取得 |
| 繼承 | 原則上可繼承,受17條土地三年出售限制 | 一般陸人限200萬新台幣,長期居留陸配有條件繼承,受17條土地三年出售限制 |
| 預售屋 | 無特別規定 | 曾有利用預售屋規避「543條款」情況,現行法規趨嚴 |
| 總量管制 | 無 | 設有年度及長期總量管制 (如每年建物400戶,土地13公頃) |
| 稅務優惠 | 持居留證並設址自住,可享地價稅0.2%、房屋稅1.2%自住稅率 | 依所得稅法規定,視為境內或非境內居住者課徵房地合一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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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1. 外籍及大陸地區人士取得或移轉土地權利專區 –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2. 外國人買房自住可享優稅| 稅務法規| 金融 – 經濟日報- 聯合報
3. 大陸地區人民可否購買臺灣地區之不動產? 如何辦理把自己名下房屋轉給大陸籍老婆(現已拿居留 – 花蓮縣政府
